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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30日电(陈章清)近日,福清法院集中宣判3起危险驾驶及1起醉酒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,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对薛某某、王某某、邱某某3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;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商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。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。
典型案例:
2022年8月1日凌晨,被告人商某甲无驾驶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刘某某、商某乙回家,途中车辆碰撞道路旁护栏及路灯杆后摔倒,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、商某乙及商某甲受伤、二轮摩托车及路灯杆受损的结果。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,商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,商某乙损伤程度达轻微伤;商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,含量为193.55mg/100mL。
2022年11月18日,商某某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,商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醉酒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、一人轻微伤,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商某甲犯罪后投案自首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予以从宽处理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,判决商某甲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。
法官提醒: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。酒后驾车后果严重,法律尊严不容亵渎,违法犯罪必受严惩。希望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安全驾驶理念,杜绝侥幸心理,共同抵制酒驾、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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